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許秀寶 被告 郭敏政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