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梅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以下同)10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依本院104年11月30日已確定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14位,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410,333元,其中本金金額為1,947,690元。債務人於105年1月28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189頁),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第1-34期每期清償5,794元,第35-63期每期清償9,732元,第64-72期每期清償13,670元,總計清償602,254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5,410,333元之百分之11.1316,經本院於105年2月1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意見。表決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2月5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105年2月15日仍未為確答,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2月5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然其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文書分別遲至同年月16日、18日、16日、22日、18日、24日、24日、17日、17日始到院,有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因此,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共14位,代表之債權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百分之100,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玉梅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2,254元││2.總清償比例:11.1316%││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34期每期清償5,794元,第35-63期每期清償9,732元,第64-72期每期清償││13,67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34期│第35-63│第64-72││││││每期分配│期每期分│期每期分││││││金額│配金額│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04,275│67,265│647│1,087│1,527│││股份有限公司││││││├──┼────────┼─────┼─────┼────┼────┼────┤│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405,453│45,133│434│729│1,024│││股份有限公司││││││├──┼────────┼─────┼─────┼────┼────┼────┤│3│花旗(台灣)商業銀│166,600│18,545│178│300│421│││行股份有限公司││││││├──┼────────┼─────┼─────┼────┼────┼────┤│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789,535│87,887│846│1,420│1,995│││有限公司││││││├──┼────────┼─────┼─────┼────┼────┼────┤│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55,155│6,140│59│99│139│││股份有限公司││││││├──┼────────┼─────┼─────┼────┼────┼────┤│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648,076│72,141│694│1,166│1,637│││公司││││││├──┼────────┼─────┼─────┼────┼────┼────┤│7│金陽信資產管理股│73,696│8,204│79│133│186│││份有限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96,733│66,426│639│1,073│1,508│││有限公司││││││├──┼────────┼─────┼─────┼────┼────┼────┤│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52,717│150,578│1,449│2,433│3,418│││股份有限公司││││││├──┼────────┼─────┼─────┼────┼────┼────┤│10│板信商業銀行股份│209,964│23,372│225│378│531│││有限公司││││││├──┼────────┼─────┼─────┼────┼────┼────┤│1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18,582│13,200│127│213│300│││有限公司││││││├──┼────────┼─────┼─────┼────┼────┼────┤│1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82,787│9,216│89│149│208│││有限公司││││││├──┼────────┼─────┼─────┼────┼────┼────┤│13│滙豐(台灣)商業銀│182,279│20,290│195│328│461│││行股份有限公司││││││├──┼────────┼─────┼─────┼────┼────┼────┤│14│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24,481│13,857│133│224│315│││股份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