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2170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鄧宛琳 被告 莊復添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101年度基小字第217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爰依職權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