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晉宇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翁美麗 代理人 林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晉宇寢具有限│第一商業銀│100年2月10日│76,746元│UB0000000│││公司林翁美麗│行佳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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