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文龍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7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