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陳勝美 被告 劉哲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03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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