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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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026號聲請人 林于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同時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與公司法之規定有違,應具狀更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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