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7號上訴人 林玉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 李永裕 律師被上訴人 張智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未經合法通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2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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