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0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於臺北縣板橋市,此有本院職權查調之內政部戶役政資料在卷可參,是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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