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84號原告 鄭安妍 被告 黃詠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