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