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87號原告 田金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沛瑩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查原告原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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