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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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劉冠妤
法定代理人  劉忠良
被   告  劉冠宏
法定代理人  劉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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