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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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984號原告乙○○
4樓上列當事人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