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高樹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蕭定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3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