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6,178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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