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林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年翁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434元【計算式:(987㎡×24,500元×349/10000)+218,500元=1,062,4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0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04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