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0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049號債權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正昇 、 何宜聰 、 劉良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之數目是如何計
算得出?㈡請求債務人應全額負擔賠償金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事實上及
法律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