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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