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26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21號、第2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