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892號聲請人 石軒雨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驊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附表(應載明票據號碼、票載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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