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龔靖雅 被告 郭誌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36號(由111年度易字第551號改分)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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