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凱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凱因如附表所示賭博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162號、101年度簡字第474號簡易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罪│賭博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萬2千元│罰金新臺幣6千元│├────┼───────────┼───────────┤│犯罪日期│100年12月16日下午4時│101年1月23日下午1時││││25分前某時│├────┼───────────┼───────────┤│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80號│101年度偵字第400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74號│101年度簡字第1162號││實│││││審├──┼───────────┼───────────┤││判決│101年2月29日│101年4月2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3月19日│101年5月2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