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現假釋中,經視為減刑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於80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後於89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9年1月21日,惟因羈押折抵及累進縮刑,98年8月2日縮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示,而編號1之罪則不予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3年4月│├──────┼──────────┼──────────┤│視為減刑後之│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宣判│││├──────┼──────────┼──────────┤│犯罪日期│自79年2月初起│自80年1月中旬起│││~80.2.22止│~80.2.22止│├──────┼──────────┼──────────┤│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2336號│2336號││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實├────┼──────────┼──────────┤│審│判決日期│80.10.23│80.10.2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判├────┼──────────┼──────────┤│決│確定日期│80.10.23│80.10.23│├─┴────┼──────────┼──────────┤│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不符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減刑條例││條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8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80年度執字第│││3547號│3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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