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金證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宇家
陳長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伍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新臺幣)│││││├──┼──────┼─────────┼──────┼─────────┼───────────┤│001│9,356,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5%│││││││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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