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子宜具保人楊雄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雄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雄吉因被告潘子宜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潘子宜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具保人楊雄吉依本
院之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8日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等情,此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錄表在卷可參。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之臺灣屏東地檢署109年2月24日屏檢 文福 109執更229字第1099006656號函暨送達證書、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等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及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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