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相對人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七八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判
決,提供新臺幣1100萬元為擔保,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24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嗣迭經本院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目前提供同面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104年度存字第786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該定期存單已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