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嘉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12月7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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