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7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鳳珍選任辯護人陳石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彭瑞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曾繼賢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鳳珍、曾繼賢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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