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777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伍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皆為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尚未屆期,且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單明細查詢單並無法釋明其得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前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法律依據,本件債權人於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屆期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