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02號聲請人瑞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 代理人 李明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02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淑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111年3月31日34,203元N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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