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聲請人良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途 政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相對人〝途〞政富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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