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4號

聲請人 陳芯儀

特別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

關係人 陳習強

林碧圓

陳思潔

關係人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關係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芯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新竹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罹患重度智能障礙,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新竹市政府為其監護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新竹市政府為監護人,及指定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戶籍資料、親屬系統表。

 3、聲請人現況光碟。

 4、澄清醫院平等院區成年監護/輔助鑑定書。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訊問筆錄、本院訊問筆錄。

(二)聲請人為精神上之障礙(重度,智能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其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聲請人父母及胞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達意見,又新竹市政府為身心障礙者之主管機關,能統籌提供身心障礙者之保護、服務及照顧等各項資源,有專業人員得妥適處理聲請人之事務,認應由新竹市政府任聲請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新竹市政府為聲請人之監護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長擔任聲請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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