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余思賢
被告 宋秉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余思賢
被告 宋秉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