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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