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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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0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971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758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已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