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84年8月14日犯連續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812號(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598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褫奪公權2年,而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規定,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予以減刑。
二、惟查受刑人 葉時祺 業於民國91年5月13日業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已於聲請前死亡,自無裁定減刑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