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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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232號

原告 張宇翔

被告 鄭伯偉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鄭伯偉於原告民國113年1月24日提起訴訟前,已於109年8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證(見限閱卷)。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經沒有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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