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03號

聲請人 阮碧璿

相對人 林英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調解聲請狀固記載相對人戶籍址為臺南市、居所地為高雄市橋頭區,然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址係位於高雄市橋頭區,有調解聲請狀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既相對人之戶籍址及現居地均為高雄市橋頭區,依前揭規定,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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