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 吳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7012-1│1│1000│├──┼──────────┼───────┼──┼──┤│0002│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7013-0│1│1000│├──┼──────────┼───────┼──┼──┤│0003│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D-7014-8│1│1000│├──┼──────────┼───────┼──┼──┤│0004│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X-1356-2│1│750│├──┼──────────┼───────┼──┼──┤│0005│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2-NX-7981-8│1│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