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36號上訴人 謝佑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305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上訴狀聲明欄第3項記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9365元」及遲延利息部分,上訴人之真意是否在第二審程序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之意?(請斟酌上訴人已另案就同一原因事實之交通事故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100年3月4日以100年度中小字第103號小額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訟,上訴人若再提起反訴,是否有重複起訴或一事不再理之起訴不合法情形)。
二、上訴人對前項部分若確係提起反訴之意,因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19365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徵收反訴部分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前於100年4月28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係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反訴部分應另行徵收)。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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