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金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4,45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