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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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 王玉梅 被告 李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360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5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所陳報之住所,並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依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