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禹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8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研磨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6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及研磨器各1組,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范禹婕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研磨器1個,經送請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因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且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