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林明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自行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而被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而被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中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8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臺中市○○區○○街○○巷○○號
2樓之2」通知到案執行,然未到案,且經聲請人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拘提不遇訪談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至被告所陳報之居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則查無此址,有內政部戶政司村里街路門牌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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