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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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12.14│98.09.16│├────────┼──────────┼──────────┤│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9447號│98年度偵字第796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740號│98年度嘉簡字第1500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31│98.11.12│├─┼──────┼──────────┼──────────┤││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740號│98年度嘉簡字第15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25│99.02.11│├─┴──────┼──────────┼──────────┤││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622號│99年度執字第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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