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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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蔡瑞祥
楊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下同)9,180,660元(計算式:20,988元/平方公尺*295平方公尺+14,100元/平方公尺*212平方公尺=9,18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9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本件地上物為被告所有或具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佩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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