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來源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戊堅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上訴人陳武洲
樓被上訴人 陳麗敏 上訴人吉田生技有限公司(原名滿溢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宗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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