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43號聲請人 郭龍德 即亞洲歐德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亞洲歐德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郭龍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3樓之1)為亞洲歐德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洲歐德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洲歐德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郭龍德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龍德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身份證明文件、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48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