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丁家仁 被告 丁祺哲
丁旗昇 上列被告丁祺哲、丁旗昇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丁家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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